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96民终6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博鑫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原审被告:济源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方晶,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又名***,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上诉人济源市博鑫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277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济源市博鑫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3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