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百花装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河南省百花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漯河市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人河南省百花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漯河市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通知书
      发布日期:2016-05-31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6)豫1121执270号
漯河金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你与河南省百花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舞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舞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省百花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2015)舞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舞阳县支行户名:舞阳县人民法院账号:41001558310050206973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