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金诺装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金诺装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103执116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诺装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长江路永冠都市文苑****。
法定代表人:候银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海河东路市政工程处**楼******/div>
法定代表人:付卫广。
河南金诺装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与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103民初28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河南金诺装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合同应付款67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全部合同应付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其中,2013年9月6日起计息基数为100000元,2014年8月8日起计息基数为100000元,2013年11月23日起计息基数为110000元,2013年3月23日起计息基数为120000元,2013年6月23日起计息基数为180000元,2015年5月16日起计息基数为60000元)。二、驳回原告河南金诺装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0元,由被告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因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金诺装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19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19年6月5日、7月24日、9月20日、11月5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7月25日,去漯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19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漯河聚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金诺装饰广告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