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

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北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91民初1096号
原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137号2号楼4-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92842630。
法定代表人:孟繁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肖,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北胡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北胡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102MEA101425。
法定代表人:王岱涛,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河,男,该单位委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云鹏,男,该单位委员。
原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与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北胡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胡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涛、张肖,被告北胡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岱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延河、殷云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远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北胡居委会支付远景公司质保金103361.1元;2.判令北胡居委会支付远景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3361.1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北胡居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远景公司与北胡居委会于2013年2月签订了《北胡居委会旧居改造工程项目绿化工程合同》。远景公司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于2017年10月18日完成质保期后的工程交工验收后,向北胡居委会申请支付质保金人民币203361.1元,但北胡居委会仅支付了10万元。截至起诉之日,北胡居委会尚欠远景公司质保金人民币103361.1元。远景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北胡居委会辩称,涉案工程质保期到期为2017年10月18日,当时草皮和树木已经损坏,且回填土一半以上是石块及建筑垃圾,造成树木及草皮的死亡。到2019年1月10日,远景公司在出具的质保金申请单上申请额度为203361.1元,当时远景公司拿走10万,留下103361.1元,就是因为远景公司工程负责人田经理当时认可了暂扣款,所以北胡居委会只支付了10万元。远景公司给维修完成后,北胡居委会支付剩余质保金。因为远景公司没有维修,所以北胡居委会没有支付。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3月18日,北胡居委会(发包人)与远景公司(承包人)签订《北胡居委会旧居改造工程项目绿化工程合同》,合同对工程范围、工期、价款等进行约定。其中进度款支付方式为:按工程实际进度支付,每月向承包人支付经发包人确认的已完工程量价款的70%,同时扣除税金、违约金等发包人代扣代缴费用;当累积支付至暂定合同总价款的70%则暂停支付,承包人仍需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施工。工程完毕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工程竣工结算经审计完毕且书面确认后,发包人支付至结算复核值的85%,同时扣除发包人代扣代缴款项。保修、养护满一年后无质量及争议问题后支付至结算复核值的95%,同时扣除发包人代扣代缴款项。剩余结算复核值的5%作为质保金,在24个月质保期、养护期全部届满后无质量及争议问题无息付清。合同签订后,远景公司于2013年6月5日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于2014年8月25日竣工。2016年11月30日,涉案工程经审计,审定工程造价共计4067222.04元。2017年10月18日,远景公司与北胡居委会签订工程交工验收单。
诉讼过程中,远景公司主张涉案工程造价为4067222.04元,质保金为203361.1元,其中北胡居委会已支付工程款3963860.94元,剩余质保金103361.1元未付,故诉至本院要求北胡居委会予以支付,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北胡居委会对欠付质保金数额无异议,辩称涉案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要求远景公司维修完毕后,再行发放剩余质保金。
庭审中,北胡居委会及远景公司均提交2019年1月10日《北胡居旧改安置房工程项目(质保金)资金支付审批表》。其中,远景公司提交的审批表质保金暂扣原因处载明“二区三号楼门前花砖地面;三区幼儿园东大理石柱子脱落,一区篮球场西绿花围墙面大理石脱落”,维修、返修情况反馈处载明“按北胡居委会及济南康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于2019.2.22-3.1进行了维修,现已维修完毕”,并由远景公司负责人签字、盖章,后该支付审批表经物业签字于2019年3月1日盖章确认,居委会旧改基建管理组于2019年3月6日签字确认,王岱刚于2019年3月7日签字确认。
另查明,王岱刚系北胡居委会书记。
本院认为,远景公司与北胡居委会签订《北胡居委会旧居改造工程项目绿化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远景公司进场施工,于2014年8月25日竣工,至2017年10月18日,远景公司与北胡居委会签订工程交工验收单。远景公司自认北胡居委会已向其支付工程款3963860.94元,剩余质保金103361.1元未予支付,北胡居委会认可剩余质保金数额,但抗辩远景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维修完毕后予以支付。本院认为,结合北胡居委会及远景公司于庭审中提交的2019年1月10日《北胡居旧改安置房工程项目(质保金)资金支付审批表》,足以证实涉案工程在质保期内存在部分问题,北胡居委会向远景公司主张维修,远景公司对维修问题予以知情,并进行维修,故北胡居委会在远景公司维修完毕前暂扣质保金合理。但至2019年3月1日,远景公司对北胡居委会主张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并经物业公司验收通过,且北胡居委会于2019年3月7日同意就该质保金予以支付,故北胡居委会抗辩的质量问题消灭,满足质保金支付条件,北胡居委会应于2019年3月8日起向远景公司支付剩余质保金。北胡居委会至今未支付剩余质保金,则应自2019年3月8日起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应以未付质保金103361.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关于北胡居委会抗辩涉案工程至今仍存在质量问题,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且已超过质保期,故本院对北胡居委会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八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北胡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质保金103361.1元;
二、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北胡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3361.1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4元,由被告济南高新区舜华路街道北胡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阮伟萍
书 记 员  王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