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6416号之一
原告:济南事顺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鲍山街道飞跃大道中段路北大隆公司南邻19号。
法定代表人:杨东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德超,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芳,山东瀛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
法定代表人:陈鹏。
被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137号2号楼4-201室。
法定代表人:孟繁盛。
被告:山东鲁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曹范街道邢亭山村北侧。
法定代表人:杨相利。
原告济南事顺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山东鲁筑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原告济南事顺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事顺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事顺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济南事顺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德旭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彭 雪
书 记 员 崔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