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

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枣庄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403民初2008号
原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街道环山路137号2号楼4-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92842630。
法定代表人:孟繁胜,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攀,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枣庄市特殊教育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兴教路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70400493311658P。
法定代表人:郑建刚,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男,1973年6月2日出生,该校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攀、被告枣庄市特殊教育学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绿化工程尾款483,447.87元及利息(利息以483,447.8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从2019年05月29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8日,原告通过枣庄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取得了由招标代理机构山东正平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中标通知书,2017年2月16日与被告签订了景观绿化工程建设施工合同,随后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2017年2月20日开工,2017年5月18日施工完毕,2017年5月20日进行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原告养护两年后,于2019年5月28日将工程移交。工程验收移交后,山东正平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出具了审计报告(编号:鲁正平审字(2019)301号),审定工程造价为1,594,447.87元。截止至2022年5月31日,被告共计支付工程款1,111,000元,下欠尾款483,447.87元一直未支付。诉讼过程中,原告放弃了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枣庄市特殊教育学校辩称,欠款是事实,希望原告可以放弃利息。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8日,原告中标被告绿化工程施工项目,中标价1,010,000元,工期90天,保修及养护期二年。2017年2月16日,原、被告签订了《枣庄市政府采购合同》及《景观绿化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建设被告绿化工程,工程范围为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绿化包括苗木的保护、运输、养护、栽植等,内容包括苗木的供应栽植和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的免费养护管理及工程施工中的其他相关工作。合同同时约定,工程审计结束后工程款支付至审定价款的90%,剩余10%两年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1个月内支付。2017年5月20日,案涉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质量合格。2019年5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署了《绿化工程移交证明书》,原告自2019年5月28日起不再承担养护责任,案涉绿化工程由被告方接管。2021年10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枣庄市特殊教育学校绿化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施工过程中增加的工程量(包括学校供水管网与市政管网连接赔偿费用、校外市政绿化破坏恢复的费用、精选学校主广场的部分大树、精选学校大门入口处的门牌石等项目)都属于合同范围内的施工内容,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原则订立本协议,系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另查明,案涉绿化工程审定工程造价为1,594,447.87元,至原告提起诉讼,被告已支付1,111,000元,余款483,447.87元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枣庄市政府采购经济合同》、《景观绿化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枣庄市特殊教育学校绿化工程建设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对案涉工程的施工,经验收合格且在免费养护管理二年后移交给被告,已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被告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清工程余款,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枣庄市特殊教育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483,447.8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52元,减半收取计4,276元,由被告枣庄市特殊教育学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金 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葛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