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执31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住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楼**。
法定代表人:孟繁胜。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
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包含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3月11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3月11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济南市闵子骞路中段7号楼2-201室,因该房产无法确定房屋坐落,不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4日、2021年3月11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车辆。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宁爽
审判员 华勇
审判员 王东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