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3财保1161号
申请人: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137号2号楼4-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292842630。
法定代表人:孟繁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亮,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兰凤,山东恒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3年2月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申请人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济南市高新区黄金时代一期1号楼1-212房产(房产证号为:高011765;保全价值:22万元)。申请人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为本案的诉讼保全向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22万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承诺在担保数额范围内无条件赔偿因申请保全人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错误,被保全人***遭受的损失。
经审查,申请人申请查封的上述房产已向一名案外人设立抵押权,抵押金额为45万元。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济南市高新区黄金时代一期1号楼1-212房产(房产证号为:高011765;保全价值:22万元)。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鹏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殷玉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