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

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秦宜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民辖终1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137号2号楼4-2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用名**),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滕州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818号。
法定代表人:马灿亮,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滕州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481民初183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远景绿化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联合共建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是要求上诉人偿还“联合共建”共同所得的款项,而非要求滕州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定案由及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据***与上诉人的管辖约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和证据,能够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上述规定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建设工程在滕州市,故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