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2226号
原告: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金穗大道(中)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732459079X。
法定代表人:马新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文岩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908359987。
法定代表人:何玉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禄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