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4执1205号
申请人新乡市永盛环保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梧桐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夏学斌,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金穗大道(中)8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成。
关于新乡市永盛环保塑胶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2019)豫07民终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新乡市永盛环保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获嘉县人民法院(2019)豫0724执12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晨光
审判员 潘贵喜
审判员 魏 倩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