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太极苑物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太极苑物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27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山执字第00993号
申请人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新成。
被执行人焦作市太极苑物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运河。
本院在执行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太极苑物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新民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7)山民初字笫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刘志文
执行员  张 军
执行员  赵菊梅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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