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羽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等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2230号
原告: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金穗大道(中)8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省羽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22号街坊新飞花园s4营业房110室。
法定代表人:刘培培。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羽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92元,减半收取计1046元,由原告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新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唐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