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02民初2231号
原告: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金穗大道(中)8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女,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文岩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何玉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冠英教育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新生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唐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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