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81民初3532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现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慧敏,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金穗大道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成。
被告: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唐庄镇百威大道西纬二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方。
原告***与被告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誉鼎力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2元,减半收取计22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万洲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申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