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执1606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金穗大道(中)8号。
法定代表人马新成。
被执行人河南东鼓尼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南关街293号。
关于河南豫汕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东鼓尼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河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予答复,并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5月19日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提起网络查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二、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20日其到本院接受询问;
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前往郑州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
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邮递送达了限制消费令;
五、在执行过程中,实际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永鸿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绍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