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天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03民初1289号
申请人:河南省中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寿丰街50号凯利国际中心B座13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169986468Q(1-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乡市天剑置业有限公司,住新乡市新中大道互联网大厦250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50G045N。
法定代表人:**洪剑,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省中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天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中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天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5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做了保单号为1065119192020003370《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并向本院出具了该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乡市天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35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755元,由败诉方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