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03执102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中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郑州片区寿丰街**凯利国际中心****。
法定代理人:郝某。
被执行人:新乡市天剑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450G04-5,住所地新中大道互联网大厦**。
法定代表人:欧阳洪剑。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中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新乡市天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豫0703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原告保证金700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1月16日、2020年12月3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进行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2、于2020年11月23日经过新乡市不动产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
3、于2020年11月23日经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信息。
4、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昕
审判员 张红丽
审判员 蒋东义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秦大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