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新乡市天剑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03执保179号
申请人:河南省中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寅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表:91410105169986468Q(1-2)
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寿丰街50凯利国际B座1304号。
被申请人:新乡市天剑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洪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50G045N
地址:新乡市新中大道互联网大厦2504号。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中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天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的(2020)豫0703民初128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新乡市天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存款73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张红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