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39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执行人长沙沃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229号麓谷国际工业园第A-7栋107号。
法定代表人:何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沙沃特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104民初9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长沙沃特电气有限公司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沃特电气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345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7134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