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沃特电气有限公司

长沙沃特电气有限公司与镇江市东亚电子散热器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91民初3690号之二
原告:镇江市东亚电子散热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大港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江新区大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沙沃特电气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桐梓坡西路**麓谷国际工业园****。
原告镇江市东亚电子散热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沃特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2019)苏1191民初3690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长沙沃特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本案已撤诉结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长沙沃特电气有限公司价值17万元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史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