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3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字第028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13939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工商、民政、车辆、不动产、税务、保险信息等,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除零星存款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部分账户进行冻结。 二、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三、2021年3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11791元。 四、2021年4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7861元。 五、2021年8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1年8月11日、8月16日、8月20日,多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工商、民政、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查询结果与首次基本一致。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向其释明可以申请开具调查令。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向本院申请开具调查令。经关联案件查询,河南省煤炭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有23件。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