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3年8月11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091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达成书面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约定长期履行,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中的对终结执行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执481号案件的执行。
本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刚
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