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246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8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22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609万元及利息(1、以209万为基数,自2016年1月29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以400万为基数,自2017年4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款项均按照2020年10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