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24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8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关于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22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609万元及利息(1、以209万为基数,自2016年1月29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以400万为基数,自2017年4月1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款项均按照2020年10月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冠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02月0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到庭提交保全手续,称其已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案件款保全。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2011年豫A×××××雷克萨斯牌汽车一辆,向郑州市车管所移交查封手续,反馈显示其名下并无此车辆,无法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知被执行人到庭履行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被执行人称已另案起诉申请执行人,对本案案件款采取了保全措施,且书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或暂缓本案的执行。 四、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五、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查询通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郑州市××××号枫丹**20号楼-1-3层2房产,已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孟 璐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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