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川县亚世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牛亚萍、伊川县亚世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325民初3583号
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嵩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伊川县亚世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川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伊川县亚世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嵩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