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特电气(宜春)有限公司

奥斯特电气(宜春)有限公司、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02民初956号之一
申请人:奥斯特电气(宜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彬江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902799497950G。
被申请人: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工业园区汇才路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0020395578XX。
申请人奥斯特电气(宜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8)赣0902民初9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785.9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因申请人奥斯特电气(宜春)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财产保全措施的查封,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釜溪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有财产保全措施的查封。
二、解除对申请人奥斯特电气(宜春)有限公司银行帐户(农业银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帐户:14×××43)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