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艺鑫灯饰装潢材料店

某某某某某某*灯饰装潢材料店与被执行人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内0726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灯饰装潢材料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经营者:***,经理。

被执行人,***,女性,汉族,1983年5月24日出生,住不详。

申请执行人*************灯饰装潢材料店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灯饰装潢材料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726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灯饰装潢材料店货款4797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执行费620元。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1、于2020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送达);2、经最高院网络总队总系统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未办理收益类保险,未购买任何证券;3、本院向呼伦贝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巴尔虎左旗管理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本院从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巴彦县管理部查询,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4、本院向巴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巴彦县内住宅类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纳入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本院向农巴彦县房地产管理局调取证明,由巴彦县房地产管理局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被执行人在巴彦县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中无套型住宅登记记录;7、经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财产查询反馈表显示被执行人无证券信息;8、本院从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了解到,村委会对***财产情况不明;9、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灯饰装潢材料店再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经采取上述措施之后,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遂本院组成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呼和**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树林

审判员呼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海双燕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