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艺鑫灯饰装潢材料店

某某某某某某*灯饰装潢材料店与某某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27民初1061号
原告:新************灯饰装潢材料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经营者:***,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1971年4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灯饰装潢材料店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灯饰装潢材料店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灯饰装潢材料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灯饰装潢材料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510元(已预收255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原告*************灯饰装潢材料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