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巴尔虎左旗阿木古郎镇艺鑫灯饰装潢材料店

某某某某某某*灯饰装潢材料店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26民初848号
原告:新************灯饰装潢材料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
经营者:***,职务经理。
被告:***,女,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灯饰装潢材料店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灯饰装潢材料店于2017年10月31日以组织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灯饰装潢材料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灯饰装潢材料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计486元,由原告*************灯饰装潢材料店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乌力吉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