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赣西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市华凯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与萍乡市赣西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72民初2199号
原告:中山市华凯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正确、***,广东南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赣西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法定代表人:甘启生。
原告中山市华凯真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萍乡市赣西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华凯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华凯真空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华凯真空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中山市华凯真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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