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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京73行初2654号

原告: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一工业区明卓兴业科技园C3栋。

法定代表人:陈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成,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小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玉,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琦,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宇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王雪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男,汉族,1977年12月2日,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鹏信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的第425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知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光防雷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鹏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成、崔小平,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玉、万琦,第三人中光防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中光防雷公司的专利号为200710049004.9号、名称为“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的发明专利(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认定:本专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故据此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本专利权全部有效。

原告诉称:一、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实用性。首先,雷电波为脉冲波,涉及的频谱很宽,也不存在周期性变化,在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电容选择公式C=In/2πfVK中,将f定义为雷电波频率本身就是一个常识性错误。其次,对于安全系数K,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悉,对于一件合格的产品,其安全系数要求应当≥1,而本专利却将K放在分母,这也是违背常识的。因此,本专利的电容选择公式C=In/2πfVK完全违背自然科学规律,不具有再现性,不可能在产业中使用。二、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1、在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况下,首先,在一个技术方案不满足实用性要求的前提下,其自然也不满足创造性的要求。本专利说明书声称要解决对比文件1存在的线路电容CL不确定性的问题,但说明书仅仅对该问题进行了描述,本身并没有解决该问题。其次,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除了电容选择公式之外的全部技术特征,而电容选择公式只是公知常识证据19中正弦波稳态电路中容抗公式的一个简单变形,属于公知常识。2、同理,在以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情况下,被诉决定也存在上述同样的错误。综上,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有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系专利号为200710049004.9号、名称为“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日为2007年4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8月19日,专利权人为中光防雷公司。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包括N+1个放电隙、N个电容值相同的电容构成的π形连接电容组(1),所述N≥1,各放电隙串联连接,其中,第一个放电隙F1 与火线连接,最末一个放电隙FN+1接地,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一端与两放电隙之间的导电件连接,另一端接地,其特征在于:

①放电隙为石墨放电隙,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6)之间放置绝缘环状垫片(9),各石墨放电隙层叠式组装,

②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电容值均按照下式选择:

C=In/2πfVK

式中:In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感应放电电流,In=I/N,

I为π形连接电容组总电流,

N为π形连接电容组电容个数,

f为雷电波频率,

V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额定电压,

K为安全系数,K≥1。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其特征在于石墨放电隙两石墨电极片(6)之间的间距为0.22毫米~0.70毫米,且各石墨放电隙是间距相同的等放电隙。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其特征在于π形连接电容组(1)电路末端连接有电流保险器(2)。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有指示电路(3),所述指示电路的一端接在第一个石墨放电隙与火线间的连接件上,其另一端接地。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其特征在于设置有指示电路(3),所述指示电路的一端接在第一个石墨放电隙与火线间的连接件上,其另一端接地。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其特征在于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6)与π形连接电容组(1)中的电容之间的连接件(18)呈针状或弧状。

7.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其特征在于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6)与π形连接电容组(1)中的电容之间的连接件(18)呈针状或弧状。

8.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其特征在于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6)与π形连接电容组(1)中的电容之间的连接件(18)呈针状或弧状。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其特征在于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6)为正方形或圆形或腰形。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其特征在于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之间放置的绝缘环状垫片(9)为正方形环或圆环或腰形环。”

海鹏信公司针对本专利,于2019年5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创造性和实用性,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0全部无效,同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6月11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海鹏信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提交了无效请求的补充意见,并提交了相应证据,其中包括:

对比文件1:授权公告号为CN1286232C的中国发明专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承载雷电流的火花间隙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全文,附图1-3):本发明涉及承载雷电流的火花间隙装置,其具有多个串联的分火花间隙装置,该火花间隙装置包括n个分火花间隙装置,且n≥2,其电弧点火电压由于分火花间隙装置的串联而达到分火花间隙装置的电弧点火电压的n倍值,并且除了在发生雷电流的情况下动作的第一分火花间隙装置外,通过阻抗、特别是电容布置分火花间隙装置,如此逐渐地接通分火花间隙装置,其中第二和全部另外的分火花间隙装置通过阻抗直接连接到公共的参考电位、特别是地电位,并且分别使用相同的阻抗。

对比文件2:授权公告号为CN100379107C的中国发明专利;对比文件2公开了多级火花隙由三个石墨电极1组成,它们的端侧用电极板2覆盖,在用石墨制成的石墨电极1之间设置有聚四氟乙烯环5作为绝缘元件。

对比文件4:公开号为DE19755082A1的德国发明专利及其中文译文;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能承载雷电流的火花间隙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中文译文,附图1):本发明涉及一种能承载雷电流的火花间隙,所述火花间隙具有多个串联的火花间隙,其中火花间隙由n个子火花间隙组成,这些子火花间隙的电弧火焰电压通过这些子火花间隙的串联达到子火花间隙的电弧火焰电压的n倍值,其中除了在雷电流事件情况下的首个响应的火花间隙之外,这些子火花间隙还通过阻抗来连接,使得这些子火花间隙逐渐接通,根据专利申请19742302.7,在所述主专利申请中描述了相对应的火花间隙。该主申请的全部内容在此引入作为参考。在相同的问题下,本申请提出了另一解决方案。为此,根据权利要求1规定:第二以及其它火花间隙通过阻抗连接于共同的参考电位上,尤其是连接于最后一个火花间隙的作为参考电极的自由电极上。优选地:这些阻抗由欧姆电阻或电容形成。还优选地:使用尺寸相同的阻抗。唯一的附图示出了火花间隙的电路原理图。火花间隙在Ⅰ处连接到电源网络的导体上而在Ⅱ处连接到接地,或反过来。

2019年10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口头审理。海鹏信公司在口头审理过程中补充提交了以下公知常识性证据:

证据17:《电工速查速算实用手册》,赵家礼 安顺合 编著,机械工业出版社;

证据18:《电路与电子技术》,方玲丽 吴敏 甘剑华 任立红 编著,东华大学出版社;

证据19:《常用电子元件及典型应用》,周惠潮 编著,电子工业出版社。证据19记载了正弦波稳态电路中的容抗公式。

2019年12月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持异议。第三人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本专利的电容值计算公式C=In/2πfVK是经过长期实验手段获得的经验公式。

上述事实,有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4、证据17、证据18、证据19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本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实用性和创造性。

一、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实用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原告主张雷电波为脉冲波,涉及的频谱很宽,也不存在周期性变化,同时,本领域对产品的安全系数值通常要求≥1,因此,在权利要求1的电容选择公式C=In/2πfVK中,将f定义为雷电波频率、将安全系数K放在分母属于常识性错误。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第三人认可本专利的电容值计算公式C=In/2πfVK是经过长期实验手段获得的经验公式,且本专利说明书对公式中涉及的参数f、V和K在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均有定义,其中f为雷电波频率,测试雷电波形为8/20(s、10/350(s、1.2/50(s;V为π行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额定电压,该电压即是设定的间隙装置的最大限制电压;K为安全系数,K≥1,因此,本专利所要求保护的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的工作原理并未违背任何自然规律,f、V、K的取值虽存在一定的取值范围,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在产业中制造和使用上述取值范围的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并且,上述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取得了如下积极的技术效果:根据所提供的电容值选择公式,一旦确定装置的V(可选择较低的限制电压),选择比较小(安全)电容放电电流In,根据雷电测试波形估算出频率f,即可计算出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值。此外,本专利说明书第0026段中记载了“该公式的操作性强,并适用于在8/20(s、10/350(s、1.2/50(s等雷电波形冲击条件下使用。”因此,基于本专利的电容值计算公式,就能够计算出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值,从而确定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的电路结构,即本专利权利要求1-10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判断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时,应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界定发明的区别特征,根据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并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一)关于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

1、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鉴于原告就被诉决定认定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的区别技术特征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即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一种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放电隙为石墨放电隙,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之间放置绝缘环状垫片,各石墨放电隙层叠式组装,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电容值均按照下式选择:C=In/2πfVK,式中:In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感应放电电流,In=I/N,I为π形连接电容组总电流,N为π形连接电容组电容个数,f为雷电波频率,V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额定电压,K为安全系数,K≥1。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明确选用的放电电极材料、组装方式、以及极片形状以满足承载雷电流的放电隙装置的各项控制指标,根据所给公式能够操作性强地计算出承载雷电流的放电隙装置中的电容值。

原告主张,本专利说明书声称要解决对比文件1存在的线路电容CL不确定性的问题,但说明书仅仅对该问题进行了描述,本身并没有解决该问题;本专利的电容选择公式只是公知常识证据19的正弦波稳态电路中容抗公式的一个简单变形,属于公知常识。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所主张的本专利并没有实际解决对比文件1存在的线路电容CL不确定性问题属于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问题,并非评价本专利是否具备创造性的考量因素;其次,根据公知常识证据19的记载可知,证据19的正弦波稳态电路的容抗公式中,其各个参数所代表的含义与本专利的电容选择公式的各个参数并不能一一对应,没有证据显示本专利的电容选择公式是正弦波稳态电路容抗公式的简单变形,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的电容选择公式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原告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

2、以对比文件4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对比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技术方案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的区别特征在于:一种高效层叠式石墨放电隙装置,放电隙为石墨放电隙,石墨放电隙的石墨电极片之间放置绝缘环状垫片,各石墨放电隙层叠式组装,π形连接电容组中各电容的电容值均按照下式选择:C=In/2πfVK,式中:In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感应放电电流,In=I/N,I为π形连接电容组总电流,N为π形连接电容组电容个数,f为雷电波频率,V为π形连接电容组中电容上的额定电压,K为安全系数,K≥1。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明确选用的放电电极材料、组装方式、以及极片形状以满足承载雷电流的放电隙装置的各项控制指标,根据所给公式能够操作性强地计算出承载雷电流的放电隙装置中的电容值。

基于上述以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同的理由,公知常识证据19的正弦波稳态电路的容抗公式中,其各个参数所代表的含义与本专利的电容选择公式的各个参数并不能一一对应,没有证据显示本专利的电容选择公式是正弦波稳态电路容抗公式的简单变形,也没有证据证明本专利的电容选择公式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权利要求2-10是否具备创造性

因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引用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10亦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专利权利要求1-10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决定,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兰   国   红
人 民 陪 审 员   陈   绪   飞
人 民 陪 审 员   王   文   军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楠
   技术调查官唐跃强
书  记  员   刘   嘉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