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8民辖终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中兴南路与福禄路嘉亿东方大厦13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前磊,男,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
上诉人河南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前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2019)豫0823民初4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1、应诉通知书显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本案应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定的案由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但又认定本案系合同纠纷,这不仅超出河南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范围,且没有法律依据。2、本案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权利、负有义务。一审认定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地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特别是本案系给付之诉,不能认定给付行为地是***。3、双方的住所地或××居住地均不在***,且均在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案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方为便民。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一种。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为***,故***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河南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乾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