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2民终20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中医院,住所地三门峡市六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义忠,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杨东文,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楼****。
法定代表人叶艺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开峡,北京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三门峡市中医院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1202民初3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三门峡市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杨东文,被上诉人华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开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三门峡市中医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市中医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三门峡市中医院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4元,减半收取6102元,由上诉人三门峡市中医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琦
审 判 员 张攀峰
代理审判员 侯 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牛晓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