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门峡市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1202民初3714号
原告河南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号楼**层**号。
法定代表人叶艺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开峡,北京亦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中医院,住所地**门峡市**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义忠,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曹燕,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丽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中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开峡,被告三门峡市中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曹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丽公司诉称:2008年2月29日,我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我公司承建被告“新旧病房楼中央空调系统、热水系统、院内低压线路改造”工程。工程结束后,我公司申报工程造价9611355.67元,经被告审定核减1315890.07元,2009年12月18日确定工程造价为8295465.60元,被告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至今仍欠1195000元工程款未支付。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在2009年12月18日之后的一个月内支付全部工程款,否则将从2010年1月1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工程款1195000元并支付利息399752元。
被告三门峡中医院辩称:我们医院欠原告工程款属实。我们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455088元,工程总造价是8295465.60元,尚欠工程款840377.6元,而不是原告所说的1195000元。审计结束后,我们医院与原告协商的付款方式是分期付款,我们一直在陆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之前双方就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没有明确约定,不同意向原告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9日,原告华丽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中医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要约定:由华丽公司承建三门峡市中医院的新旧病房楼中央空调系统、热水系统、院内低压线路改造工程;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工程竣工后,华丽公司申报工程总造价9611355.67元,三门峡市审计局作出三审投决[2011]8号审计决定书,决定核减工程款1315890.07元。2009年12月18日,三门峡市中医院与华丽公司签订《工程造价审核表》,确认涉案工程的总造价为8295465.60元。
2016年5月,三门峡市中医院向华丽公司支付工程款50000元,之后再未支付任何款项。截止目前三门峡市中医院共向华丽公司支付工程款7455088元,尚欠840377.6元未支付。
庭审中,华丽公司认可三门峡市中医院提交的工程付款情况详单,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清偿工程款840377.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付清所欠工程款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华丽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中医院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本院予以确认。华丽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新旧病房楼中央空调系统、热水系统、院内低压线路改造工程建设,三门峡市中医院应当向华丽公司支付全部工程价款。涉案工程的总造价为8295465.60元,三门峡市中医院已向华丽公司支付工程款7455088元,华丽公司主张三门峡市中医院清偿剩余工程款840377.6元,本院予以支持。三门峡市中医院没有按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条第三款的约定,在收到工程竣工结算材料后28天内支付工程款,华丽公司主张三门峡市中医院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利息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三门峡市中医院支付原告河南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40377.6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0年1月1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50元,原告河南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50元,被告三门峡市中医院负担1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军亚
审 判 员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肖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