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91民申269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河南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92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再审申请人河南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本院2023年6月26日作出的(2023)豫0191民初12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河南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豫0191民初12532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改判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一、该判决事实不清。(1)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提供劳务,而非建立劳动关系。(2)2023年1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的13800.59元,在该判决后续统计2022年11月、12月及2023年1月份工资时,并未加入,属于计算错误。(3)被申请人离开的时间是2022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在法庭陈述时认可12月28日***通知解除关系的情况,但判决认为工作至2023年1月14日认定事实错误。二、法律适用存在错误。(1)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提供劳务期间已与濮阳市丰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并且社保关系、注册证书等均在濮阳丰达公司,申请人无法建立劳动关系。(2)因被申请人事先存在“挂证”行为导致无法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结合相关事实,双方仅能形成雇佣关系。(3)被申请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在双方关系中并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相应惩罚性法律责任,判决结果明显不公。三、该法院适用诉讼程序错误。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诉讼权利。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行政主管明知被告存在挂靠行为,该行为不实质影响申请人公司与被申请人成立劳动关系。申请人并未就其再审申请提交新证据予以证明。原审程序对相关证据及申请人的意见已经审查处理,并无不当。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申请人未在庭前对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原审庭审中再次明确告知双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申请人亦未对小额诉讼程序提出异议。故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华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件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告知书 【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书面审查】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书等材料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认为仅审查再审申请书等材料难以作出裁定的,应当调阅原审卷宗予以审查。 【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裁判生效时间】本裁定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再审的权利】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