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诸城项目部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2民初1404号

原告:**,男,199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原告:**,男,199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娟,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诸城项目部,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经济开发区舜德路东首。

被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船用品交易市场42幢经一路85号。

第三人: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驻地。

第三人:山东华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苗山工业园。

原告**、**与被告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诸城项目部、中城建第二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两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480元,减半收取3740元,诉讼保全费277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鞠艺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