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锦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16民初5962号

申请人:山东锦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衡山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何修峰,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聚仙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范继瑞,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驻地。

法定代表人:任启山,经理。

被申请人: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凤城东大街142号。

法定代表人:李厚景,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华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南冶村。

法定代表人:王业刚,矿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锦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泰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锦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安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中硕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华泰矿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锦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一华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蔺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