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651号之一
原告: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充州区327国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MNLE8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0619685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
原告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40元,由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