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812民初65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327国道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2MA3MNLE8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06196850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果成金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申请人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