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3民初1052号
原告:北京隆成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双裕东区23号楼1层23-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MA019JNW7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061968506。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北京隆成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隆成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隆成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隆成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隆成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朱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