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8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吴开民初字第304号
原告(反诉被告)***。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广济南路19号2005A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红霞,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郁惠林诉被告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反诉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反诉原告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原告***的起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二、准予反诉原告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5元,由原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1212元,由反诉原告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龚伟亚
审判员江伟
人民陪审员韩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沈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