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5338号之二
原告: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47331326K,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云顾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592777213,住所地苏州市广济南路19号(2005A室)。
法定代表人:***,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75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395元(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建邦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