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民初9163号
申请人: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592777213,住所地苏州市平泷路1001号联实大厦5楼E5。
法定代表人:孙曙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巫飞,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13484775X9,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泰山路689号1号2楼。
法定代表人:裘伟民。
申请人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保全人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8665.7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保全人苏州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58665.78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章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