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8303号之一
原告:江苏久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锦绣大道52号1幢。
法定代表人:陈晞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诗易,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超,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泷路1001号联实大厦(原平江新城现代服务大厦)5楼E5。
法定代表人:孙曙光。
被告:***,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江苏久盛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久盛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告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久盛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久盛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7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77元,由原告江苏久盛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向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