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久盛铝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8303号之一

原告:江苏久盛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锦绣大道52号1幢。

法定代表人:陈晞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诗易,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颖超,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泷路1001号联实大厦(原平江新城现代服务大厦)5楼E5。

法定代表人:孙曙光。

被告:***,男,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原告江苏久盛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江苏久盛铝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对被告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久盛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江苏久盛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苏州华天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7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077元,由原告江苏久盛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向阳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