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执23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周林建材贸易行。
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周林建材贸易行与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主文为:“被告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周林建材贸易行货款263,831.96元、截至2018年7月17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8,535.54元,合计272,367.50元,并承担自2018年7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清结之日止以货款263,831.96元为基数、按年息6%标准计的逾期付款利息。(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563765)。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0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周林建材贸易行负担275元,被告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750元。原告苏州工业园区周林建材贸易行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5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275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38282369)。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周林建材贸易行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72367.5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3986元,合计276353.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一.2019年8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申报财产、履行义务;
二.2018年8月15日、2019年11月5日、2019年11月27日,本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查控系统上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财付通、支付宝、汽车等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上述财产;
三.2019年8月16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
四.被执行人现已不在原注册地正常经营,在本院(2018)苏0505执2444号执行案件中已查明;
五.根据人民法院信息管理平台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4件,均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
六.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19年11月27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布悬赏公告流程等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276353.5元。
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回执、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回执及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虽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继续有效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05民初2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杰
审判员 张 弛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邢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