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

苏州市成鑫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5执3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成鑫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成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苏仲裁字第80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的主文为“一、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苏州市成鑫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96658.5元,并支付申请人逾期付款损失(以296658.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二、本案仲裁费1017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本会不再退还,由被申请人在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成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22429.05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4737元,合计327166.0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成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5执36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弛
审判员  李凯
审判员  魏微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邢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