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民初1941号
原告:杨成东。
被告:苏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通安镇新合村。
法定代表人:权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菁菁,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常仁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杨成东与被告苏州三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成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 娅
人民陪审员 顾荣娟
人民陪审员 何梅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