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08民初590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作出(2018)苏0508民初59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了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43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裁定查封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担保财产(苏州市山河佳苑25幢104室不动产)。现申请人***以上述纠纷已经结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为由申请解除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保全担保系为防止申请人滥用诉讼保全措施,本案审理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因江苏顺鼎建设有限公司未能依约履行协议,***已经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已无需***提供担保财产以避免其保全错误,故应解除对苏州市山河佳苑XX幢XX室不动产的查封,***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名下苏州市山河佳苑XX幢XXX室不动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