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钜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迪邦保洁有限公司与苏州钜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591号
原告重庆迪邦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69号山宅七栋7栋2单元3-3,组织机构代码68622571-3。
法定代表人于国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媛,女,汉族,1987年11月25日生。
被告苏州钜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吴江经济开发区鲈乡北路天和人家南幢7号,组织机构代码68298748-9。
法定代表人李佳男。
被告峻凌电子(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嵩山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伍开雄。
被告**,男,汉族,1985年7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迪邦保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钜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峻凌电子(重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迪邦保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以被告苏州钜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迪邦保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迪邦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重庆迪邦保洁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赵金阁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志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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